消防工程纠纷的特殊性
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 刘文斌
在上一篇文章中(消防工程纠纷的特殊性一),作者通过案例概括性的阐述了消防工程纠纷的特殊性。本文继续通过作者代理的一起消防工程纠纷阐述消防工程案件在处理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2016年6月30日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与某消防工程公司(以下称被告)签订《消防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施工范围为某生产企业厂区内的室内消防工程,具体包含室内的消防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自动喷淋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消防联动系统,钢结构防火涂料施工;合同范围内工程应当在2016年9月15日竣工并通过消防部门的验收。截止作者发稿,该工程虽然已经全部施工完毕(包含合同范围外另一家施工单位施工的外配套工程),但仍没有通过消防验收合格。
2019年4月,原告以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竣工并通过验收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200余万元。
作者接受委托之前,被告已经先后咨询并委托了三名律师,但对案件的处理的思路及方式均没有向被告单位有明确的回复,所以被告单位对案件的最终结果没有信心。在接到案件所有的材料后,作者发现该消防的室内、室外工程是一个整体的工程,但原告将室内和室外的工程交由两个不同的单位施工,而且在施工过程中均没有有效的书面证据。
在梳理书面材料后,这个案件要达到预期目的,需要向主审法官阐明两个问题:1、该工程要验收除了原被告合同范围内的工程按时竣工外,室外的配套工程也必须在9月15日之前节点内完工,而且必须由原告委托第三方出具检测报告;2、导致工程未能在2016年9月15日竣工并通过消防部门的验收原因不在于被告。案件的庭审及结果也印证了案件的思路是正确的,也进一步体现消防工程纠纷的特殊性。
一、室内外同时完工是工程验收的基础,而且室外配套工程是关键。要想向法官阐明该事实,了解掌握消防工程验收规范及标准,懂得消防系统的工作原理是前提。
消防系统的整体运行有两个关键的设施:针对水系统,泵是关键;针对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等,控制柜是关键。在该工程中,上述关键节点的施工均不在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合同范围内。从整个消防系统的运行和验收角度简单阐述,如果室外的工程未完工,即便被告工程按时完工,整个消防系统也根本无法运行,更无从谈起工程验收。
为了让法官能理解消防系统的运行,进而认定案件中的关键事实,在庭审中作者出示了以下证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图示。
上述证据中有三组关键证据:1、根据《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图》所体现的消防设施运行系统证明:火灾报警控制器是整个消防设施联动运行的枢纽,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缺失直接导致整个消防设施系统的瘫痪,根本无法调试亦无法验收;消防泵是保证自动灭火系统持续供水的直接动力来源,消防泵的缺失直接导致整个自动灭火喷水系统处于无水状态,也不具备验收条件;2、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第5.3.10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第8.0.4,8.0.5,8.0.6条以及两个规范关于消防设施施工、调试及验收的程序规定,案渉消防工程具备验收的前提除了由被告施工的工程在2016年9月16日之前施工完成外,由第三方施工室外管网,消防泵房,消防水泵,火灾联动控制器也应当在2016年9月16日之前施工安装完毕并调试正常;3、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第5.2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第8.0.3,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第5.2.1条并结合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消防工程承包合同》的合同范围及第五条之规定,原告应当向被告提供验收所需要的以下材料:盖有建设单位公章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消防泵,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器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由第三方组织施工的室外消防管网,消防泵房,消防泵,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器的施工竣工图纸及施工记录;《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但原告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没有向被告提供法律规定工程验收所需的资料。
该证据展示过程中,作者利用了证据的可视化,无论是法官还是对方代理人都听的比较认真,质证时,原告代理人并没有实质质证。
二、施工现场往往是案件关键证据存在的场所,消防工程纠纷的部分案件中施工现场的细节往往能决定案件的结果。
在上一篇文章中,作者提到施工现场是部分消防工程纠纷案件的关键。在本案中,针对如何证明该工程未能按时竣工并通过消防验收的原因不在于被告,而在于第三方(室外配套工程施工单位),在书面证据上是没有的,原告也不可能提供有利于被告的证据。但,基于对消防工程的了解,作者在到达工程所在地的第一时间就要求去施工现场。
在施工现场,通过对消防控制室,水泵房实地查看,作者发现:由第三方施工的室外配套工程中,消防泵的生产日期为2017年7月11日,喷淋泵的生产日期为2017年3月31日,消防泵控制柜的万能转换开关生产日期为2018年,断路器的生产日期为2018年3月,控制室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的制造日期为2018年5月17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制造日期为2018年5月22日;通过询问,控制室的保安以及其工作人员的陈述,消防控制室的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火灾报警控制器施工安装的日期为2019年的5月。这些证据足以证明,由第三方施工外配套没有在2016年9月15日之前完工。所以,在2016年9月16日之前,案渉工程根本不可能进行验收,且根本原因是由原告组织或者案外人施工的消防工程没有竣工。
庭审中,作者出示了施工现场视频5段以展现上述证据,但原告代理人认为真实性有异议。为此,作者当庭请求证据保全,法官立即宣布休庭,要求和原被告双方一同前往工程现场查看。在工程现场,主审法官做了证据固定,并制作了笔录,原告哑口无言,并当场表示愿意调解。
最终,原告放弃了所有的诉讼请求,并请求法庭调解要求被告放弃索赔的权利,最终该案调解结案。
在下一篇文章中,作者将通过本人代理的案例,讲述消防设施维保检测企业在合同签订,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有意者敬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