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检测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 刘文斌
《消防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建筑消防设施是保证建筑物消防安全和人员疏散安全的重要设施,是现代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筑消防设施不能有效的工作,等于建筑不设防,本身就是重大火灾隐患。针对该问题,除了消防部门必须加大监督检查管理的力度外,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的日常维护保养和检测尤为重要。
《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但是,消防设施的维护检测是一个庞大的工程体系,不仅仅需要专业的技术人员,还需要专业的设施设备。基于此,建筑设施的维护检测往往需要第三方专业的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完成。
★ 案例
2017年,原告与被告签订《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为被告管理的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测、维护保养,确保其完整好用,合同期限自2017年11月至2018年11月,检测费、维护保养费为XX0000元/年。被告向原告按月每月支付检测、维护费XXX00元。合同还约定了其它事项。该合同首页无二维码。后因该合同未进行备案,双方又于2018年X月X日分别签订了《新疆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新疆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合同》。《新疆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约定由原告对被告委托的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定期测试和检修,对消防工程范围内各系统故障以及隐患的处理、排除、消防工程范围内各系统故障以及易损件的维护、修理、更换。合同约定:“每月按《维护方案》对消防系统各设备至少进行一次检测维护,每季度按《维护方案》中季检要求对消防系统进行全面检测维护。每年度按《维护方案》中年检要求对系统进行全面的年度检测维护。”乙方月检和季检、年检工作完后,应填写巡检单、维修单,并出具季、年检报告,由双方负责人签字分别存档备案。消防工程维修服务的期限为1年。消防工程维护服务费用为XX0000元/年。被告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即向原告支付本年度维护费用的50%。本年度维护服务期满后即XXXX年X月X日前,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的本年度维护费用X0000元。合同第五条约定:“一、甲方必须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按时拨付合同款给乙方,不得借故拖欠各种应付款项,如发生无故拖欠现象,视为甲方违约,将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第七条违约责任约定:“(一)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服务费用的义务,否则甲方每逾期一天付费则向乙方支付应付费用3%的违约金。”合同还约定了其它事项。
原告多次和被告协商合同事宜未果,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已经履行的合同价款,并承担违约金。被告辩称,1、原告未履行合同义务,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在《新疆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新疆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合同》合同履行期限内,原告丧失了消防技术服务资质,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原告属于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被告提请反诉,要求索赔。
该案经历一审、二审,法院支持了原告诉讼请求,但并未支持原告诉求的全部金额,驳回了被告的反诉请求。
★ 消防设施维护检测合同签订及履行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关于合同的签订。
1、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和检测要分别签订合同,并在消防的相关部门进行备案。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之所以在第一次将维护保养和检测合并签订后,又协商一致重新分别签订的一个原因是第一次签订的合同无法在相关部门备案,监督执法部门不认可。但是,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与消防检测的区别来看,也应当分别签订。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和检测主要有以下区别:
(1)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是指对消防设施日常的维护保养;消防设施的检测是指专业检测单位对其完好性进行全面的检查并生成书面检测报告。
(2)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定期和不定期开展,重点是针对设施的正常运行保养,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维修,日常的工作要形成维护保养记录;消防检测是对设施的整体运行进行检测,最终要出具检测报告。
(3)一定意义上讲,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是为了设施能够整体运行,是消防检测出具合格检测报告的基础;消防检测所发现的问题的解决,是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范围内的部分工作内容。
2、合同的签订可以借鉴相关部门制定的格式合同,但也要要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的修改,确保合同履行无瑕疵。
(1)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
①建议合同中不要约定定期的维护保养方案和每月、每季度的报告制度。日常中大多数维护保养合同的履行是比较随意的,很少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制作维护保养方案,并每月、每季度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合同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基本不关注合同本身,而仅仅关注设施能否正常运行。但发生诉讼,合同文本是判定双方是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基础。本案中被告的抗辩主要理由之一是原告未按照合同制定《维护方案》。如果签订的是格式合同(消防部门和工商部门联合发布的格式合同,其实格式合同也可以适当调整),一定要按照合同约定制定维护保养方案,并每月、每季度书面向委托单位反馈。
②合同中要明确维护保养过程中所有更换的设施设备采购费用由委托方承担。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所提供的是技术服务,可以类比汽车日常的维护保养。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因为合同并未明确的约定维修更换的设施设备费用承担,导致双方针对该问题争议较大。
(2)消防设施检测合同。建议合同明确消防设施检测出具检测报告的前提是:针对检测出现的问题,委托方必须整改完毕。因委托方未整改而导致无法出具合格检测报告的后果由委托方承担。日常的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是体现消防设施完好运行的形式之一,书面的检测报告也是消防部门监督检查的内容之一。但消防设施检测报告不是消防设施检测合同履行的唯一内容和目的,帮助委托单位通过专业技术检测发现问题一定意义上是消防检测合同的主要内容和目的。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注重履行证据的固定及保存。
前文讲到,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检测日常工作的开展合同双方都比较随意,不注重书面证据的固定及保存,导致诉讼中举证比较困难。以本案为例,原告准备诉讼时只有合同,合同履行没有书面证据。被告第一点答辩意见的也是依此为切入点,主张原告没有履约,但被告过于乐观。关于本案中资质的问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布新公消[2018]25号《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正式资质申请及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执业管理的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不再受理和审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及相关变更业务。现有临时资质证书有效期统一延长至2019年9月30日,期限届满后一律予以注销”,而且国家已经取消了相关资质要求,本文在此不做赘述。
1、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
(1)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单位要自己制定维护保养记录。在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过程中,维护企业往往没有记录保养时间及内容的习惯,而往往依靠于委托方消防控制室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记录本》,但诉讼时,委托方又不可能提供。这就要求我们消防设施维保保养单位必须制定自己的维护保养记录,其样式和内容可以借鉴消防部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记录。在本案中,在获取存于被告处控制室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记录的过程中也是难上加难,但最终还是取到了该证据。
(2)要如实填写维护维修保养内容,并及时让委托方值班随行人员签字确认或者委托方盖章。在维护维修保养过程中,不管是在委托方控制室《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记录本》还是自行制作的记录本,都要如实的填写维护保养时间,维护维修保养方式及内容,委托方随行人员的人数及名单。同时,及时的让委托方人员签字或者盖章,盖章有困难的,可以采取每季度或者每半年统一盖章确认,但随行人员签字一定要在每次维护保养后及时落实。诉讼中,如果委托方不承认签字人员是其工作人员,可以向消防部门调取委托单位在消防部门备案的消防人员信息,这是最直接,也是最有效的证据。本案中,二审判决书如下描述:xxx及xxx在上诉人(一审被告)公司制作的《建筑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本》签字行为,可以认定是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履行合同义务的认可。故上诉人(一审被告)称签字非对对方履行合同的认可、上诉请求不支付费用的意见,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提交由在消防部门申请调取的上诉人(一审被告)微型消防站备案表,拟证明上诉人(一审被告)公司XX不仅是保安队长还是微型消防站的消防队员,进而证明其一审作证的真实性,上诉人(一审被告)员工XXX是中控室的监控人员,亦是微型消防站队员,故其在建筑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本上签字的有效性。上诉人(一审被告)质证后认为该备案表不能反应实际工作中双方身份。结合双方当事人质证情况,本院认为,证人XX的证言所证事实与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相互佐证,且备忘表上有上诉人(一审被告)的签章,依法应对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认定。
(3)要及时固定垫付费用的证据。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关乎人员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在维护保养过程中针对突发的情况,可能存在维护保养单位垫付资金购买需要更换设施设备的情况。在合同中明确该项费用由委托方承担的前提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单位一定要及时开具发票,固定书面的相关证据,便于后续向委托方索要。
2、消防设施检测合同。
(1)消防设施检测单位要自己制定消防设施检测记录,及时让委托方签字盖章确认。该检测记录的意义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记录的意义一样重大,在此不做赘述。
(2)针对每次检测出的问题要及时书面通知委托方,并留存签收证据。书面通知委托方检测出的问题,不仅仅是履行检测合同义务的主要证据,也是在委托方拒不整改导致无法出具合格检测报告的重要证据。
三、法律层面的意义。
1、签订符合实际的合同和固定合同履行证据可以最大限度的避免民事纠纷,减轻民事责任。
2、签订符合实际的合同和固定合同履行证据可以避免自身的行政责任。
很多委托方当然认为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单位和检测单位必须保证消防设施的时时刻刻正常运行,这一认识实属本末倒置。消防设施正常运行的直接主体仍然委托方或者物业公司,是其日常的运行管理的主体。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单位和检测单位仅仅提供技术服务,发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解决不需要更换设施设备的日常问题,并不一定保证设施设备时时刻刻处于完好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