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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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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新疆消防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XinJiang 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缩写XFP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依法登记成立的由消防科学技术工作者、消防专业工作者和消防科研、教学、企业、中介组织等单位自愿组成的学术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纪守法,充分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团结广大消防科技工作者、消防专业工作者以及关心消防事业发展的单位和个人,积极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引导会员单位倡导“遵纪守法、文明礼貌、爱岗敬业、忠于职守、钻研业务、精益求精、英勇顽强、团结协作”职业道德规范,积极促进社会良好道德风尚,争创文明单位,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按照要求开展党的组织活动。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指导单位是新疆消防救援总队,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本会接受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仓房沟中路555号。邮政编码:830006。

 
第二章  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新疆消防协会现在的业务范围,由2020年1月17日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制定的章程确定。业务范围如下:
开展消防学术交流,普及消防科技知识,推广国内外先进消防技术、消防产品,发展同国内外民间组织之间的友好交往,促进消防学科发展。
贯彻消防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政策,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和应急救援培训,提高社会消防能力。
承接行政部门转移职能,开展消防领域技术指导服务及与消防协会建设相关的活动。
接受委托承担或参与消防科技项目研究、开发及评估,参与制定有关行业标准,建立规范行业和会员行为的自律机制,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行业和会员公平竞争。
(五)兴办与消防有关的公益事业,发布市场信息,开展行业调查和统计、评估论证、交流、展览展销等服务。
(六)编辑出版消防科技书籍、刊物及音像制品,开办新疆消防协会网站。
(七)反映会员诉求,帮助解决会员实际困难,维护行业和会员合法权益。
(八)开展新疆消防协会宗旨允许和政府及工作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他事项。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平公正;

 
第三章    
第八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专家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参加,具备下列条件经审查合格后,可以吸收为会员:
(一)个人会员:
1.对消防科学技术有重要贡献,具有较高威望,热心参加或协助组织本协会活动的国内外专家、学者和其他人士。
2.具有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高级技师资格或相当于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的消防科学技术人员;
3.热心消防事业,支持协会工作,从事消防救援岗位10年以上的专业人士。
(二)单位会员:
1.从事消防规划、设计、施工和消防产品生产、销售、维修、检测、咨询服务等,以及与消防相关的科研和教学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
2.支持协会工作的科研、设计、教学、宣传、生产等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3.自愿参加协会活动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个人会员:填写入会申请表,由1名会员或会员所在单位介绍,经本会考评符合条件批准,由会长或授权的秘书长颁发会员证书。
(二)单位会员:申请入会的团体或单位提交入会申请表,经本会授权的秘书长主持的组织工作会议审议批准,由秘书处代表颁发单位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四)优先在本会刊物及主办的媒体上发表消防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优先取得本会的学术资料和其他服务;
(五)会员可要求本会协助、举办消防技术培训班,优先获得消防科技信息、技术咨询;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合法权益,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支持本会工作,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遵守行规行约;
(四)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五)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六)按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本会会费标准:
(一)副会长单位会员20000元/年;
(二)常务理事单位会员10000元/年;
(三)理事会员单位5000元/年;
(四)一般会员单位2000元/年;(其中: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及设计院会员1000元/年;个人会员不收费用)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或口头报告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不履行义务的,经提示后,仍不予理睬者,本会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违反章程或者违反诚信准则、质量规范、服务标准,进行不正当竞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或影响行业形象的,视情节轻重给与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同业制裁、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协查。会员如对开除会员资格决定不服,15日内向本会提出申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可提交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十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民主选举或协商推选方式产生。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年,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含常务)、会长、监事、监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制定会费标准;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更名、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会员代表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本会每4年召开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指导单位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1/3。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二十三  根据需要设立必要的办事机构和专业委员会,其负责人由秘书长提名,报会长办公会同意后,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专业委员会可根据章程和专业特点,制定工作细则,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后施行。本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专业委员会)和代表机构的设立和撤销报新疆消防救援总队审查同意,并向自治区民政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一般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需提前五日通知全体理事。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行使授权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总数的1/3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的,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条 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不超过10人。(副会长人数不超过常务理事的1/3,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秘书长1人。会长、副会长从理事或常务理事中经民主选举产生。秘书长为专职人员,从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中竞选产生,或由会长提名,理事会聘任。聘任的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业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三)热爱协会工作,原则性强,公道正派,有奉献精神;
(四)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本会的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或委托副会长、秘书长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提出其他重要事项的决策意见;
第三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为专职。秘书长在会长、副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
(六)向会长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理事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时,应当向本会常务理事会提交书面报告,并经常务理事会核准。
第三十九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5名单数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员从本会会员中推荐,也可以由业务指导单位(或业务指导单位)推荐1人。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的任职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及常务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四十条 本会内设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指导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协会党组织负责领导本会党建工作,加强党员队伍管理教育,落实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团结、服务、监督、引领、示范作用,帮助协会及会员解决实际问题
第四十三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四十四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协会党组织意见;本变更、撤并或注销,党支部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为党建活动、做好服务保障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建活动阵地。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业务指导单位或政府部门的拨款、资助;
(三)社会团体或个人的捐赠、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组织技术咨询、论证、评估等服务性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及业务指导单位备案。
第四十 本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秘书长负责组织拟定年度经费预算,根据授权负责日常经费收支审批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督
第五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经审计后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五十一条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本会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五十二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会员单位派驻协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五十三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五十四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同的公益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9年4月20日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 2014年5月20日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修改。经2020年1月17日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二次修改。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协会      
2020年1月17日